加强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管理主要应遵守以下几方面内容:
(l)执行落实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,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,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、调剂活动。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”。
(2)对启动临时采购程序的有关规定:因特殊治疗需要,需使用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,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,说明抗菌药物品名、规格、数量和理由,经抗菌药物管理组审核同意后,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。启动临床采购程序,每个品种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,否则,医疗机构应当调整“药品处方集”或者“基本药品供应目录”,但品种、品规总数不得增加。临时采购情况,每半年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(3)医疗机构应当遴选制定“药品处方集”、“基本药品供应目录”,并应报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,清退或更换的品种、品规原则上l年内不得重新进入药品处方集或者供应目录。
(4)本机构制定的“药品处方集”、“基本药品供应目录”凡超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规定的抗菌药物品种、品规数的,应当说明理由,报送备案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,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,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、调剂配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