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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诊疗工作制度

发布时间:2015/01/06

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规范我院预约诊疗服务,推进文明有序的预约就诊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预约诊疗工作制度:
一、门诊部全面协调医院门诊预约诊疗工作,负责预约诊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,本着公开、公平的原则加强门诊预约诊疗的管理,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,全面做好预约门诊工作。
二、预约诊疗适用初诊、复诊患者。我院门诊预约形式采用电话预约、现场预约、诊间预约三种形式,预约办公地点设在门诊楼一层预约服务台,由专职人员负责预约服务。
三、预约诊疗服务实行实名制预约,患者在预约时请提供患者姓名、预约日期、预约科室、预约专家及联系方式(手机号)等。各诊室均可预约就诊。
四、预约时间:患者进行预约就诊应在所选医生出诊日的前一周开始至出诊前一日16:00止进行预约服务。
每日上午7:30—11:00,下午14:30—16:30(夏季)或13:30—16:00(冬季)。
每日16:30(夏季)或16:00(冬季)之后停止预约。患者于就诊当日,门诊结束前2小时持有效证件到门诊楼一层导医服务台领取预约就诊条。
五、预约分诊人员根据预约时间按顺序优先安排就诊。
六、为保障门诊预约工作的有序开展,各科普通、专科、专家门诊医生严格按照要求出诊,不得随意停诊和换人,若因故需停诊或换人,科室安排好替诊医生,至少在前一天下午通知门诊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   门诊部
2012年9月制定
2015年1月修订